英国政府宣布国防大臣等职换人

2025-04-05 14:10:11  阅读 2416 views 次 评论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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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作为从行政作用法论的观点暗示行政过程论是[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载《公法研究》第34号(1972年)。

此外,作为从行政作用法论的观点暗示行政过程论是[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载《公法研究》第34号(1972年)。

[76][日]遠藤博也:《行政法における法の多元的構造について》,载雄川一郎等编:《公法の课题田中二郎先生追悼論文集》,有斐阁1985年版,第113页。[106][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論の意義》,载《北大法学論集》1977年第27卷第3?4号,第529~5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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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种意义上来看,行政过程方法论的提倡对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日本行政法学中的导人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推导和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应当从支撑行政法学的法学方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再一次与各临近学科进行积极的交流,以自由的眼睛考察现实社会中发生的行政现象,发现其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开放的视角构建新的法律体系,这是21世纪行政法学的新课题。依法行政原则所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的合法性,具体包括行为的合法性与过程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46]可见,行政过程论提出了对现实行政过程的全面考察。但总体而言,这种方法论在实践中的运用还比较少。

[131] 与行政相关的社会科学包括宪法学、政治学、政策科学、经济学、行政学、法哲学、行政法学等学科,但这些学科之间几乎不存在交流。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上,规定了司法国家原理,废除了传统的行政裁判所和行政裁判制度,将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收归普通的司法裁判所所有,要求司法权充分发挥对国民权利利益救济以及对行政的司法规制的功能。此外,以制度作为争论对象的立法理论也被排除在外,立法或政策的形成由行政官僚所掌握,而不存在对于法律的政策学争论,行政法学也忠实地解释实定法律规制。

只要在这点上欠缺逻辑上的明确而仅仅提倡考虑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只能带来法律解释论上逻辑混乱的结果。此时,对应于法律体系的变化,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基本的法学方法:普遍主义型法律与传统的条文主义(采用三段论法的概括模式)、管理型法律与法的道具主义(目的手段模式)、自治型法律(相对人在司法或行政过程中的参与)与非正式主义(妥协调整模式)。第三,逻辑构造概念构造或法律理论的发现是必要的,但这并非是为了实践的必要,即不具有实益。[59]盐野宏认为公法关系的一般性特点并不在于其中的权利义务是公权利公义务,或者该权利义务的属性具有特殊性,而是在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或具体的、观念或现实的形成或实现过程中行政所特有的法律现象。

[97] 行政过程论者远藤博也在其著作中从各个不同的视角对行政过程论的观点进行了阐述,但其最主要的行政过程论观点被学界概括为多元性问题发现论。这种行政过程方法论在应对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扩大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弥补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不足、推进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提高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提供多元性问题发现的视角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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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设置了与民法的法律行为理论相对照的行政行为理论,并提出了民法中所没有的、与行政上强制实施有关的行政强制理论,通过构建合法性原理、意思优越性原理、实效性原理,强调行政法相对于民法的特殊性,但是这种行政法解释学的方法论对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得以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传统行政法学的局部把握将行政法关系仅仅作为行政主体与该行为直接相对人的双方关系。[92][日]西崎清久:《教育政策と行政過程》,载《教育法》1981年第40号,第47页。盐野宏认为,行政过程由个别行为形式与法律关系的连锁而构成,[60]应当将由多个行为形式与法律关系所构成的整体作为宏观意义上的过程,将单一的行为形式与法律关系作为微观意义上的过程,在分析单一行为形式与法律关系的特征的同时,对行政过程的整体进行动态的考察。

具体而言,应当从支撑行政法学的法学方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再一次与各临近学科进行积极的交流,以自由的眼睛考察现实社会中发生的行政现象,发现其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开放的视角构建新的法律体系,这是21世纪行政法学的新课题。[31]参见[日]塩野宏:《行政過程総说》,载雄川一郎、塩野宏、園部逸夫编:《现代行政法大系2行政過程》,有斐阁1983年版,第1~32页。[11] (三)日本传统行政法解释学方法论的缺陷 现实的行政过程复杂多样,为了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传统行政法学创造性地提出了行政行为的概念,将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政活动类型化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几种典型的行政行为,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各类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并以这些法律要件为标准判断现实行政过程中各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91][日]大橋洋一:《行政法—现代行政過程論(第2版)》,有斐阁2004年版,第258~259页。

站在这种立场上,在重新探讨传统行政行为论的同时,研究新的现代行政过程中的各种现象应当成为今后的课题。[106]可见,在远藤博也看来,行政过程论仅仅给行政法学提供了发现问题的视角或方法,但并没有达到问题的解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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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政过程论并不像传统行政行为理论那样提供解答的体系。[83]行政法是行政的特有法,但问题是此时应当以何种形式考察行政法现象,如何寻找出其中特有的问题。

行政除了使用公法的方法外,还通过私法的手段进行活动,此时,公私法二元论是当然的前提,但存在着将相关领域置于考察范围之外的问题。[66][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 1》,有斐閣1978年版,第58页。但是,对于现实行政过程,应当如何进行全面、动态考察,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着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因此,行政与法的关系在现代必须重新探讨。即行为形式论将行政过程中的法律现象划分为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契约(以及契约中的法律行为)、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例如申请等)进行考察,但却没有对这些行为所构成的整体行政过程进行考察,在这种意义上,行为形式论仅仅是局部的考察。室井力、盐野宏在1978年所著的《学习行政法I》中追加说明了其意义,并将行政过程作为其中一编的名称。

对此,运用传统行政法解释学方法并不能完全对应。[128]参见[日]室井力编:《现代国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评論社1990年版,第1~380页。

法学方法不仅将行政活动作为法学考察的对象,而且,对于行政活动的合法化以及法治国家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二战后,随着新的《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宪法原理的转换、行政法律制度的重构,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一系列的行政改革所带来的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传统的行政法解释学方法论并不能完全应对,而逐渐显现出其弊端。

[3] 首先,行政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41][日]礒野弥生:《最新行政法入门》,学陽書房2005年版,第22页。

而行政法学的问题在于如何从中提炼出法律概念,只要该问题不明确,对于行政活动实际状态的客观性认识无论如何重要,都没有上升到行政法解释学方法论的层次。无论如何分析行政过程的概念,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意义。[131][日]塩野宏:《行政過程総说》,载雄川一郎、塩野宏、園部逸夫编:《现代行政法大系2行政過程》,有斐閣1983年版,第4~5页。[13] 3.传统行政法解释学方法论的考察范围具有局限性 传统行政法解释学方法论注重的是对行政行为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从以下方面来看,其考察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95]例如,在实定法律制度上,宪法规定了有关地方自治特别法的住民投票以及请求权,地方自治法规定了直接请求制度、住民监察请求、住民诉讼、町村总会、公共设施的委托管理等,在个别法上规定了公听会、审议会、意见书的提出、协议会的设置、意见公募程序等。关键词:  行政法学方法论 行政法解释学 行政过程论 全面考察方法 动态考察方法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在制定德国式的明治宪法(即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行政裁判法》(1890年)、《诉愿法》(1890年)、《国税征收法》(1897年)、《传染病预防法》(1897年)、《土地收用法》(1900年)、《治安警察法》(1900年)、《行政执行法》(1900年)等一系列有关行政的法律。

[81][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1》,有斐阁1978年版,第57页。[72]在现代行政法学中,作为基础的仍是物的观点,这是19世纪后期在德国形成的法学方法的分析视角,被作为以往国家学的方法的对立面而出现,它舍弃了政治学的视点、社会学的分析、文化的洞察等,转化为纯粹的法学考察。

[116][日]石川敏行:《論文試騤行政法》,学陽書房1991年版,第48页。行政过程论对行政活动的实际状态客观地认识无论如何重要,但至今在行政法解释学的方法论上尚未成熟。

进入专题: 行政法学方法论 行政法解释学 。3.弥补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不足 在解释的方法论上,行政过程论与传统行政法解释学中的行政行为法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存在、无效与取消的区别、撤回论、裁量的滥用等思考方式)以及传统行政诉讼理论(处分性、原告适格、举证责任等)截然不同。此外,传统行政法解释学的考察范围还受到公私法二元论的限制。[78]在行政过程方法论中,行政法学的考察对象由行政行为扩大至行政过程中所有的行政行为以及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本身,突破了实定行政法所限定的框架,将私法行为以及事实行为也纳入行政法学考察的视野之内,由此使得公私法的区分获得了相对化。

[6]可见,在日本,公私法二元论不仅是行政法学脱离民法学而成为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理论基础,而且对于划分行政法学的对象、决定行政关系或行政活动适用的法规、决定诉讼程序的选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过程论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行政的行为形式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应当考察现实行政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形式。

因此,行政过程论中所谓的动态考察是指在对传统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反省基础上,主张对于行政过程应当在何种范围内如何进行考察的观点,具体而言,又包含有以下考察视点:[64] 首先,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中对行政行为进行的静态性考察不同,行政过程是依据法律进行动态判断的过程,与诉讼过程中裁判所的判断形成过程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共通性。但总体而言,这种方法论在实践中的运用还比较少。

[90]相对人的地位包括作为自由权、财产权主体的防御地位,积极请求国家给付的受益地位,积极请求国家发动特定公权力的地位以及对于行政决定的参加地位。[93]原田尚彦认为,不把握现代行政的特征而依然基于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思想的行政观念与日本特有的相对人对于行政权威性的追随或官僚主义行政的传统妨碍了通过行政责任的充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无论规制行政、给付行政如何,原则上应当保障相对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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